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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消防設備人員藉專業訓練汲取新知,爰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
課程類別及時數規定,除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設備、技術、工法等執
業上之知能外,並納入災例研討及職業倫理等類別,以提升執業品質。
二、考量學員需有合理之上課及休息時間,第二項明定訓練時數計算標準。
三、依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
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換發執業執照,其中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包含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
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爰於第三項明定訓練時數採計為積分
之方式。
四、第四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
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無法達成訓練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