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六、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實作測驗、第六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
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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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為使服勤人員因應其職務所需,了解防火及防災管理基本觀念、自身角色及應盡
    職責,災害時執行各項初期應變,並熟稔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
    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第一項明定服勤人員初訓之項目及時數二、第二項明定服
    勤人員初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
    影響學習成效。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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