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服勤人員訓練之測驗採筆試及實作測驗方式,測驗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合格
。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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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為評測受訓學員之訓練成效,並確保學員了解實務操作流程,測驗採筆試及實作
    測驗方式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服勤人員訓練測驗方式及合格基準。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一製作及於網頁公告筆試之題庫及更新。
三、應實施實作測驗之課程有「基礎救護」及「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演練」等
    二堂。講師應於所定授課時數內完成課程教學及實作測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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