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新增或變更訓
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
還實地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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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為審查申請登錄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者辦理訓練之能力,其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合格,始予登錄,爰於第一項定明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另因
    辦理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所需審查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均相同,爰收取同等費
    用。
二、因辦理延展需審查書面資料,考量其所需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爰於第二項明
    定應收取書面審查之費用。
三、對於因駁回或撤回之申請,理應退還其所繳費用中尚未產生成本之費用,爰於第
    三項定明經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實地審查前自行撤回申請者,應退還實地審查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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