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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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
      。
(二)執行機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異地新建消防廳舍:臺南市南科分隊、新竹縣寶山分隊及苗栗縣
        銅鑼分隊。
      2.原地整建或增建消防廳舍:新竹市埔頂分隊及苗栗縣頭份分隊。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地方辦理消防廳
      舍整建編列預算新臺幣(以下同稱)八億三千二百九十五萬六千元
      ,其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七億一千八百零一萬二千元,按當年度地
      方政府財力分級補助,地方配合款一億一千四百九十四萬四千元,
      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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