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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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分工: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1.依每年預算數額、本計畫及本要點督導執行年度之預算補助額度
        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機關所報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制表
        (如附件二)、修正計畫或其他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機關:
      1.依本計畫執行項目執行年度第一年為一百十三年者,於一百十三
        年四月三十日前,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向本部提報工作計畫書
        (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其餘補助項目於
        執行年度第一年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報。本部審核前得視需
        要通知受補助機關簡報執行作業規劃,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指派計畫專責人員,並成立工作小組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工作
        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利於廳舍設計時滿足
        平男、女及多元性別員工需求之現代化辦公廳舍。工作小組負責
        辦理工程發包、督工及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本
        部辦理查核及績效評核工作。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應於執行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函報
        本部備查,應明確提報「增購或增改(修)建設備及設施」、「
        辦理工程項目」等績效指標之達成狀況,並檢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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