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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每季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以府函
      第二層決行),分別於執行年度每季結束次月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
(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
      度。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依
      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補助
      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對執行進度落後,無
      法於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刪減補
      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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