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依法設立許可並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稱申請人
    ),得依前點所定補助類型分別或合併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年度
    開始前二個月內或依本部消防署公告資訊,向本部消防署申請補助:
(一)補助計畫:內容應包括主(協)辦單位、執行項目(註明補助類型
      )與期程、辦理地點、執行方法、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
      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補助類型)
      等事項。
(三)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同一案件申請人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