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時,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年度依本部消防署規定期間繳交期中(末)
      報告,並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如附件一、附件二)、各項支用單據
      及收款收據結報,送本部消防署書面審查並辦理經費核銷;本部消
      防署審查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人。
(三)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時,應按補助比率繳
      回。
(四)受補助人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應予繳回,不得抵用或移用。
(五)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