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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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消防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補助人辦理情形,受補助
      人應予配合。
(二)本部消防署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受補助人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以上或至本計畫執行
      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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