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規範內容
    針對消防機關辦理水域救援訓練之規劃期間、辦理期間及辦理完畢後
    等 3  階段辦理事項進行規範,藉以強化訓練辦理之周延性,進而提
    升訓練安全性:
(一)訓練前之計畫擬定,應明確針對其訓練目的、對象、師資、訓練地
      點、人數、課程、訓練安全官指派作業、督導考核及勤前教育等項
      目進行規範:
      1.訓練目的訂定:訓練宗旨訂定明確,俾利後續規劃。
      2.訓練對象:必要時針對參訓對象進行條件限定,確保參訓人員具
        備相當之個人水域救援能力,提升訓練成效。
      3.訓練師資之選定與資格審查:訓練計畫擬定時,針對訓練師資進
        行規範及審查作業,如授課師資之資經歷及其相關證照之效力等
        進行審查,並依訓練屬性、對象及地點等要件選任合適師資及師
        資數進行施訓;如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則應評估該機關團體
        之訓練資源是否得當(評估項目如:委訓團體辦理訓練班期資經
        歷及師資團隊能力級別等項目)。
      4.訓練地點:依據轄區水域特性進行評估作業,以兼具安全性及訓
        練成效之地點進行規劃。
      5.師資與受訓學員人數:訓練時應考量授課師資及學員人數比例,
        以利確保所有受訓學員安全。
      6.訓練課程:應注意學員能力、地點、師資人數及能力、裝備器材
        等是否符合訓練課程需求。
      7.訓練安全官指派作業:遴選曾於該水域執行防護、具備救災經驗
        或資經歷豐富之教官為安全官,協助執行訓練之水域安全性評估
        及訓練期間之安全警戒作業。
      8.訓練所需器材裝備之整備檢查:各式水域用器材(如救生艇、橡
        皮艇、船外機、救援繩索及鉤環等)及個人防護裝備(如頭盔、
        救生衣、防寒衣、防滑鞋及手套等)之整備檢查作業,確保訓練
        裝備之堪用及訓練人員之安全。
      9.天候與水情狀況判定:訓練規劃階段,一併將天候與選定水域之
        水情狀況列入考量,確保訓練之安全性。如遇天候不佳致不利訓
        練等情況,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評估是否賡續辦理或更改期
        程因應。
(二)訓練辦理期間,持續進行各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確認工作:
      1.勤前教育及任務分工作業:教官團於訓練前針對訓練場地、各階
        段訓練安全事項、課程進度進行勤前教育與任務分工。訓練開始
        前,除向學員介紹訓練教官團(含安全官)成員外,並宣達安全
        注意事項及緊急事故通報機制。
      2.裝備器材檢查確認:訓練下水前,針對訓練所需之各式水域用器
        材及個人防護裝備進行再次檢查作業,確保訓練裝備器材之堪用
        性及訓練人員之安全。
      3.安全官機制落實執行:由安全官偕同授課教官進行水域安全評估
        檢視及訓練期間安全警戒作業。
      4.天候與水情狀況判定:由教官及安全官針對天候與水情狀況進行
        監控,遇雷擊、風浪過大等情況,則暫緩訓練,並將人員移至安
        全處所。
      5.緊急事故處置作業規劃:授課教官(團)或安全官是否於訓練前
        預先規劃緊急事故應變處置及通報方式(如:突發狀況警示方式
        、學員受傷緊急應變處置作為及後送機制,有無備援救援人員及
        救護人員待命等)。
      6.學員身心狀況確認及合理訓練時數配當:授課教官(團)訓練前
        應確認學員身心狀況並隨時注意學員身心狀況能否持續接受訓練
        ,並視訓練狀況與強度適時分配休息時間。
      7.督考機制:由訓練單位依據狀況排定督導人員進行督導考核。
(三)落實訓練後之檢討策進作為,提供未來辦理是項訓練之參考:
      1.檢討作業:教官團於訓練完成後進行訓練檢討,並提具訓練建議
        事項供訓練單位進行後續規劃參考。
      2.提列學員狀況討論:針對訓練期間發生之學員身心狀況其他應行
        改進事件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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