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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公共服
    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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