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經費基準及比率: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市 )財力級次辦理之。 (二)各補助項目補助比率如下: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 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2.耐震補強,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萬元;拆除重建,每處最高 補助新臺幣八千萬元,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 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3.非自有廳舍或災害應變中心辦理重(新)建,分隊、大(中)隊 廳舍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萬元,局本部廳舍或災害應變中心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億元,補助比率原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 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三)各項經費計算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廳舍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強 、重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非自有廳舍或災害應變中心辦理 重(新)建工程等費用之參考單價,除其他法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不超過本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 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 2.耐震補強工程(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 理費等支出):每平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3.耐震重建、增建、改建、修建及非自有廳舍或災害應變中心重( 新)建工程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 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或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 4.區位偏遠或特殊情形之建築物,得由本部消防署就個案審查後酌 予提高補助經費。
新增第二款第三目之補助上限,分隊、大(中)隊廳舍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萬元 ,局本部廳舍或災害應變中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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