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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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項補助申請要件:
(一)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屬「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確有需要辦
      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需求者,得申請辦理之。
(二)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屬「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依耐震能力
      評估鑑定情形,得申請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
(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尚未經「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如有耐
      震能力詳細評估及耐震補強、拆除重建需求,得比照上開各項申請
      補助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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