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各項補助申請要件:
(一)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屬「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確有需要辦
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需求者,得申請辦理之。
(二)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屬「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依耐震能力
評估鑑定情形,得申請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
(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機關廳舍,
尚未經「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案件,如有耐
震能力詳細評估及耐震補強、拆除重建需求,得比照上開各項申請
補助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