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計畫審查基本原則:
(一)耐震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應依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結果、
建築物使用情形及急迫程度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其中,拆除重建
以建築物確有急迫危險以補強不符效益或各項機能老舊非重建無法
改善者為前提。
(二)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在確定可籌得以後年
度配合款之前提下,始得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方式辦理。
(三)土地取得費用不予補助。
(四)同一補助標的不得同時接受其他計畫之補助。
(五)預計改建、搬遷、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用途之建築物,不宜再以補
強或重建方式辦理,以避免造成資源浪費。
(六)各執行機關申請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經費補助時,應就該建築
物使用狀況提出說明,本部於經費審查時將就上述建物使用現況逐
案檢視並嚴加把關,避免造成資源閒置或使用無效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