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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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審核作業如下:
(一)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申請案,經審查並
      依急迫程度安排優先順序後函報本部。
(二)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之申請案,經審
        查並依急迫程度安排優先順序後函報本部。
      2.本部得視其計畫性質召開會議審議,並得邀請受補助機關及執行
        機關列席說明。
      3.有關單位面積造價標準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共
        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辦理。
(三)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應以核定後六個月內執行完成為原則;耐震補
      強、拆除重建等量體較大之工程,一年內無法完成者,在確定可籌
      得以後年度配合款之前提下,本部得按其執行能力與進度,以分年
      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四)本部於受理申請補助計畫後,得派員會同受補助機關實地查訪。
(五)補助計畫審核排序原則如下:
      1.符合補助申請要件,且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前提報
        預定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有案者,列為
        第一優先補助對象。
      2.其他符合補助申請要件者,視各期核定補助款餘額及各核定補助
        案件執行情形,依優先順序遞補。
      3.未有提具配合款籌措規劃或無法籌得足額配合款者,不予核定(
        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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