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署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署所在地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 府審議,經審議後,由新北市政府將該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通知當 事人及本署。當事人如不服新北市政府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 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 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 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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