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4
十四、本署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署所在地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
      府審議,經審議後,由新北市政府將該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通知當
      事人及本署。當事人如不服新北市政府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
      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
      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
      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