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6
十六、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
      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將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
      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
      撤回。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