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 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將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 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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