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措施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署訓練中心辦理教育訓練之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 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相互間或與非本署人員間所 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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