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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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
      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
      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
      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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