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署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署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審議會得責請訓練中心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先行調查案件,並擬具
調查意見,送請召集人指定之委員初審。
(二)指定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應研提初審
意見,供審議會審查。
(三)性騷擾申訴如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
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四)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署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
四日內查明並移送管轄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應移送警察機
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
市政府。
(五)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新北市政府: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六)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
七日內進行調查,並二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
長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七)調查完畢後,本署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新北市政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