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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及被害人陳述意見之結
      果,對行為人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適當之懲處,
      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將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
      本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與性騷擾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於本署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
      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本署針對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
      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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