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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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員工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其受性騷擾情形再
        度發生,並維持其薪資等勞動條件。
      2.啟動調查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
      3.本署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暫時停止
        或調整其職務。
      4.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
        處理。情節重大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5.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適當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諮詢、醫療或
        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6.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本署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
        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適當協助,包括但不限於諮詢、醫療或
        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本署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
      者,本署仍應依前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本署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將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五)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
      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以口
      頭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六)派遣勞工遭受本署所屬人員性騷擾時,本署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單
      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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