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 子郵件為之者,將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 無誤。 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 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 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署接獲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申訴時,將依規定進行調查並通知地方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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