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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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設性騷擾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調查小組,分別辦理
    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審議及調查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審議會:
      1.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
        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之;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機關員工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
        士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機關職員遴派兼任之
        。
      4.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本署職員以外之委員撰寫
        調查報告書,得依規定支給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5.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會,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調查小組:
      1.由召集人指派審議會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其中女性代
        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以三分之一以上為宜,並應
        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2.專業人士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或教育部建置之性騷
        擾調查專業人才庫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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