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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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員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而由本署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
(一)召集人得責請訓練中心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會同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二)調查之結果,應移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三)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
      次為限,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審議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
      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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