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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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深夜危勞性勤務,指前點人員自每日零時至六時於駐地外
    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下列勤務(不含督導勤務):
(一)火災搶救。
(二)緊急救護。
(三)災害搶救。
(四)救助服務。
(五)其他實際外出執行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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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6/05
深夜危勞性勤務之定義及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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