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6/05
一、定明本津貼支給基準。
二、消防勤務經常具急迫性及不確定性,致外出處理案件所需時間不固定,為鼓勵消
防人員戮力從公,爰律定同一勤務時段累計出勤時數未滿一小時之畸零數,均以
一小時計。
三、另考量實務上為保障案件當事人權益,消防人員於處(受)理臨時緊急或具延續
性案件時(例如火災搶救、緊急救護、災害搶救等案件),因調度人力有限,為
免影響勤務之完整性,得因必要性原因延長服勤時數。為鼓勵消防人員戮力從公
,遂行消防人員任(勤)務,爰返回駐地後處理必要性工作之勤務時數合併採計
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惟應於工作紀錄內具體載明所辦理必要性工作事項及起訖
時間以貢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