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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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津貼支給基準及核計方式:
(一)每人每小時支給基準為新臺幣一百元。
(二)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以小時計。同一勤務時段累計出勤時數未滿一
      小時者,均以一小時計。
(三)外出執行深夜危勞性勤務處(受)理案件返回駐地後,接續就該案
      件辦理必要性工作之勤務時數得合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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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6/05
一、定明本津貼支給基準。
二、消防勤務經常具急迫性及不確定性,致外出處理案件所需時間不固定,為鼓勵消
    防人員戮力從公,爰律定同一勤務時段累計出勤時數未滿一小時之畸零數,均以
    一小時計。
三、另考量實務上為保障案件當事人權益,消防人員於處(受)理臨時緊急或具延續
    性案件時(例如火災搶救、緊急救護、災害搶救等案件),因調度人力有限,為
    免影響勤務之完整性,得因必要性原因延長服勤時數。為鼓勵消防人員戮力從公
    ,遂行消防人員任(勤)務,爰返回駐地後處理必要性工作之勤務時數合併採計
    深夜危勞性勤務時數。惟應於工作紀錄內具體載明所辦理必要性工作事項及起訖
    時間以貢佐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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