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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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應於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式標示下列
      事項:
  (一)製造廠商及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類別及型式。        2
  (四)使用壓力範圍(kgf/cm) 及放水量(L/min) 。
                       2
  (五)有效放水範圍(m)。
  (六)使用操作方法概要及注意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得以掛牌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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