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每月填寫執行
進度及預算管制表(如附件四)至完成提報核銷止,並於執行年度
每月五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
佳,經本部消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
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
策;實際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檢討策進執行成效;該年度九月底前仍未完成決標事宜,本部消防
署該年度得不予補助該項經費。
(四)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陳
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
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
成效。
(五)本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
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