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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中程計畫經費購置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其所有
    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協助對象採購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
      ,其所有權歸屬於受協助對象。
(二)管理:受協助對象應對協助採購之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
      材予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協助對象應依本部消防署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消
      署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六二號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
      護作業規範」辦理,並指定消防人員或廠商管理維護各項救災用消
      防車輛、裝備及器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教育訓練:受協助對象應定期實施各項救災用消防車輛、裝備及器
      材之教育訓練,確保外勤消防人員均能正確操作、穿戴或使用。
(五)相關費用負擔:消防車輛、裝備及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
      需費用,應由受協助對象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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