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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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
(一)本中程計畫執行期間,受協助對象針對購置項目,應每月填寫執行
      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五),並於每月十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
(二)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協助對象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
      具體解決對策;受協助對象實際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
      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本中程計畫時,如有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消
      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視需要至受協助機
      關辦理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
      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中程計畫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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