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作業原則之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 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補助比率,配合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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