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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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額、本計畫與本作業原則公告執行年度之
        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所報採購執行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受補助機關賡續辦理相關
        採購作業。
      3.受理受補助機關所提補助申請及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二)受補助機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部消防署公告之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
        計畫管考期限,研提執行年度採購執行計畫,向本部消防署提出
        申請補助經費,逾期未申請或提出之採購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消防署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器材之採購,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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