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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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撥: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程序辦理,並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不
      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約金、罰
      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
(三)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核定之採購執行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
      款;如採購執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
      行負擔。
(四)裝備器材補助款依採購進度完成驗收後,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
      度八月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
      3.納入預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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