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消防署函 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 助。 (二)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受補助機關提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 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 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部消防署及受補助機關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 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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