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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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前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精
      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查同意後
      ,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事宜。
(二)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時間(
      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
      效應等項;其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
      、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
      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
      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意
      ,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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