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核判之代擬署稿,由被授權機構依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自 行處理發文作業。但須蓋用本署印信之文書,經繕印、校對完成後, 併同核判文稿送達本署用印,鈴印後還送各機構封發郵寄。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