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構代擬署稿發文鈴印需用之章戳(如附件一): (一)署長職銜簽字章 (二)署長簽字章 (三)本署條戳 (四)本署騎縫章 (五)本署校對章 前項各類章戳由本署秘書室文書科統一刻製並函送各機構領用,各機 構應指派專責人員保管及使用章戳。另為利公文時效,各機構可於電 子公文系統內套印署長職銜簽字章、署條戳及騎縫章,套印之印模不 得留存應返還本署,並禁止製模套印於其他文件。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