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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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構代擬署稿發文鈴印需用之章戳(如附件一):
(一)署長職銜簽字章
(二)署長簽字章
(三)本署條戳
(四)本署騎縫章
(五)本署校對章
    前項各類章戳由本署秘書室文書科統一刻製並函送各機構領用,各機
    構應指派專責人員保管及使用章戳。另為利公文時效,各機構可於電
    子公文系統內套印署長職銜簽字章、署條戳及騎縫章,套印之印模不
    得留存應返還本署,並禁止製模套印於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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