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以下簡稱快速接頭),其構造、性能、材質等
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快速接頭:以插入之方法將消防用水帶(以下簡稱水帶)與其他水
帶、動力消防幫浦等裝接或連接,而在水帶端部裝設公接頭或母接
頭之金屬裝置者。
(二)公接頭:由公接頭本體、推壓環、固定環以及裝接水帶部位等構成
之金屬元件。
(三)母接頭:由母接頭本體、接合環、搭勾板、搭勾板彈簧、橡膠墊圈
、橡膠保護環以及裝接水帶部位等構成之金屬元件。
三、種類
種類按標稱口徑 75、65、50、40、25 分別訂為 5 種。
四、構造
(一)基本構造:
1.公接頭及母接頭配合部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1 及圖 1
之規定。
2.應有水流造成摩擦損失減少之構造。
3.人員可能碰觸之部分,應採取防止危險之措施。
4.不得裝設可能損及功能之附屬裝置。
5.不同金屬接觸之部分,應作防蝕處理。
6.接頭構造應為容易裝卸者,而母接頭搭勾板之防鏽皮膜應不得發
生剝離或變形龜裂現象。
(二)公接頭構造:
1.公接頭本體及裝接部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2、3 及圖 2
、3 之規定。
2.應有容易與母接頭密接及脫離之構造。
3.在未裝設水帶之情形下,應有推壓環不致脫離之構造。
4.推壓環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不得因與母接頭作脫離動作而發生變
形之情形。
(三)母接頭構造:
1.母接頭本體、裝接部及接合環之各部分主要尺度,應符合表 4、
5、6 及圖 4、5、6 之規定。
2.母接頭本體及接合環尺度及公差,應符合表 7 及圖 7 之規定
。
3.應具易與公接頭密接及脫離之構造。
4.連接用之搭勾板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數量應為 3 個以上,並以同一形狀及等間隔配置。
(2)搭勾板(伸縮)進出距離應在 3mm 以上。
(3)裝配搭勾板之空間不得有使砂子或其他異物混入之構造。
5.搭勾板彈簧之強度應符合表 8 之規定。
6.在與公接頭接合之情形下,全部之搭勾板前端均能對公接頭施加
壓力而連接。
7.應有容易更換橡膠墊圈之構造。
8.橡膠墊圈應不容易脫落。
五、材質:接頭各部零件所用之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母接頭本體、接合環(有搭勾板座者,則包括搭勾板木板座)、公
接頭本體、推壓環及固定環等之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
NS)4125〔青銅鑄件〕BC6 級或 CNS 2068 〔鋁及鋁合金之合金種
類及鍊度符號〕鋁合金符號 520.0、鍛鋁合金 6061 之規定,或具
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二)搭勾板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BC3 級之規定,或具
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三)搭勾板彈簧之材質應符合 CNS 9503 〔磷青銅板及捲片〕之 C5191
級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者。
(四)橡膠墊圈之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B Ⅲ 410
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油性、耐老化性者。
(五)橡膠保護環之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B Ⅱ 507
之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油性、耐老化性者。
六、耐水壓試驗
將接頭加以 30kgf/cm2(3MPa)(靜水壓)之內壓經試壓 5 分鐘後
不得有龜裂、漏水、變形現象,同時公、母接頭間與水帶裝接或連接
時不得有鬆脫現象。
七、反覆試驗
將公接頭及母接頭作連接及脫離動作 1000 次之後,不得發生龜裂或
顯著變形等情形,且不得發生功能異常。
八、落下試驗
將裝設水帶之接頭與未裝設水帶之接頭,從高度 1 公尺處,以水平
方式分別自由落下至混凝土地面時,接合部分不得脫開,且不得發生
功能異常情形。
九、拖拉試驗
將接頭分別與裝設水帶之接頭連接(公接頭者與裝設水帶之母接頭連
接;母接頭者與裝設水帶之公接頭連接),然後拉著該水帶,在混凝
土地面以 10km/h 速度以下拖行 20 公尺後,接合部分不得脫開,且
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十、接脫力試驗
公接頭與母接頭連接及脫離時所需之力,在表 9 所規定之力量範圍
內,應能輕易操作。
十一、彎曲試驗
將接頭施加 20 kgf/cm2 (2MPa)(靜水壓)之內壓,並於接合處
施加與接合方向垂直之力,使之產生以下式求得之彎曲力矩(彎曲
力矩的支點為圖 4 母接頭 I 項面和接頭中心線的交點;施加彎
曲力矩的位置為結合方向接頭中心線上)時,持續 30 秒後接合部
分不得脫開,且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M (N -mm)=300N ×1.5 ×(標稱 ×15)mm
十二、壓壞試驗
接頭裝設水帶部分之邊端 1 公分處,施加與接合方向垂直之力各
100 kgf (1000 N)5 分鐘後,不得發生功能異常情形。
十三、耐腐蝕試驗
耐腐蝕之試驗方法,將樣品依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方法」,
以 5 %鹽水噴霧 8 個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以此為一週期,
反覆實施五個週期,再以水沖洗,經自然乾燥 24 小時後,不得發
生會影響功能之腐蝕現象。
十四、標示
接頭應在其容易辨認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內容: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二)出廠年月份。
(三)接頭之標稱口徑。
(四)型式認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