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泡沫滅火設備所使用之泡沫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
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
(一)組成:由本體、錐形螺帽、空氣吸入口、濾網或迴水板等之全部或
部分所構成。
(二)外觀:
1.泡沫噴頭裝置於配管上時,不得有損害機能之變形或破損等情形
。
2.內外表面不得有破損或造成使用上障礙之砂孔、毛邊、砂燒結、
咬砂、刮痕、龜裂等現象。
3.流體經過部分,應適當加工並清理乾淨。
4.沖壓加工品無龜裂或顯著沖壓皺褶。
5.濾網使用金屬網者,紋路表面不得有造成使用上障礙之刮痕、龜
裂、剝落、變形,或編織點錯誤、紋路交錯點鬆落等現象。
(三)核對設計圖面:噴頭之形狀及尺度應與申請所提設計圖面內容相符
。
二、材質:
(一)不得因日久變質而致影響性能。
(二)應為金屬材質,符合國家標準(如表 1 所示)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具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表 1
┌───────┬──────┬────┬──────────┐
│組成 │國家標準總號│標準名稱│適用材料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4、C3771 │
│ │ │金棒 │ │
│ ├──────┼────┼──────────┤
│本體 │CNS 4125 │青銅鑄件│BC6、BC6C │
│ ├──────┼────┼──────────┤
│ │CNS 3270 │不鏽鋼 │304 級以上 │
├───────┼──────┼────┼──────────┤
│濾網 │CNS 3476 │不鏽鋼線│304 級以上 │
├───────┼──────┼────┼──────────┤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 級以上 │
│迴水板 ├──────┼────┼──────────┤
│ │CNS 4383 │黃銅板及│C2600、C2680、C2720 │
│ │ │捲片 │、C2801 級以上 │
├───────┼──────┼────┼──────────┤
│ │CNS 10442 │銅及銅合│C3601、C3602、C3603 │
│壓緊圈、銅環、│ │金棒 │、C3604 級以上 │
│錐形螺帽、螺釘├──────┼────┼──────────┤
│ │CNS 3270 │不鏽鋼棒│304級以上 │
│ │ │ │ │
└───────┴──────┴────┴──────────┘
三、強度試驗:使用附圖 1 或附圖 2 所示之試驗裝置,將噴頭施以使
用壓力上限值之 1.5 倍水壓放射 2 分鐘後,不得發生脫落、變形
、破損或功能異常等情形。
四、放射量試驗:使用附圖 1 所示之整流筒,以清水在使用壓力之上限
值及下限值,各放射約 1 分鐘或測定 50ι (或 100ι)通過點之
時間,以換算每分鐘之放射量。該放射量應在噴頭標準放射量+5~0
%之範圍內。
五、泡沫分布試驗:使用泡沫分布試驗裝置(如附圖 2),依所採泡沫藥
劑種類及混合濃度之上、下限值,在泡沫噴頭裝置高度之上、下限位
置,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分別使泡沫噴頭放射 1 分鐘,
以測量各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重量,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平均值
及最低值,均應在下表(表 2)之規定值以上。泡沫水溶液比重以(
計算之。
表 2 單位:ι/min
┌─────────────┬────────────┐
│ │單一採集盤之泡沫水溶液量│
│泡沫藥劑種類 ├─────┬──────┤
│ │平均值 │最低值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0.65 │0.26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0.80 │0.32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0.37 │0.15 │
└─────────────┴─────┴──────┘
(一)裝置高度:從採集盤上緣垂直計算至噴頭下端。裝置高度不得大於
其使用範圍之下限值,並不得小於其上限值,裝置間隔距離則為 3
m以上。
(二)採集總面積:先分別取得平均長度、寬度(由兩端及中心點測得之
三個數值,取其平均值),再依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長度(m)x平均寬度(m)-0.4 (㎡)=採集總面積(㎡
)
(三)放射時間之量測:自閥門開啟至閥門關閉之時間為 60 秒。但試驗
設備係採圖 1 至圖 4 之任一種方式者,依圖示方式計算其放射
時間。
(四)上開試驗實施前,應先記錄下述時間:自閥門開啟至泡沫噴頭開始
放射之時間、自閥門開啟至達到使用壓力的上限或下限為止之時間
、自閥門關閉至泡沫噴頭停止放射之時間。
(五)採集盤之容器,由受檢者分別標示其重量,試驗實施前應抽取其中
10 個採集盤,測定其重量。標示重量和測定重量相差達 20 g 以
上時,全部採集盤均須測重。
(六)測定時應使用桿秤或其他經校正之量重工具。
(七)採集盤所採集之泡沫水溶液量接近合格與否之判定值時,須以更準
確之測定方法再行量測。如泡沫自採集盤溢流入鄰接之採集盤,測
定時得不考慮採集盤間液量之增減
(八)試驗結果如未達表 2 之規定值以上,惟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得視為合格:
1.未達表 2 所列規定值之採集盤在 5 個以下者。
2.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與其超過規定值之各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
平均值,在表 3 規定之平均值以上。未達規定值之採集盤相互
連接,可視之為群組,計算其與鄰接採集盤合計量之平均值。供
計算平均值之採集盤,不得計算 2 次以上。
3.分布量比所求得之上限值及下限值均不得超過 1.20 ,其計算方
式如下:
4 個放射量試驗試樣之平均射量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
採集總面積(㎡) 放射量(ι/min/㎡)
每單位時間採集之泡沫水溶液合計
(ι/min)
───────────────=每單位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液量(ι/min/㎡)
每單位時間面積之實測泡沫水溶液量
────────────────=分布量比
每單位面積之平均放射量
六、放射密度:與泡沫分布試驗同時進行,其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
度應符合下表(表 3)之規定。
表 3 單位:ι/min‧㎡
┌─────────────┬─────────────┐
│泡沫藥劑種類 │單位面積之泡水溶液放射密度│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5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8.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3.7 │
└─────────────┴─────────────┘
七、發泡倍率試驗:依附圖 3 所示之試驗裝置,配置四個噴頭,在所使
用藥劑之濃度上限值及下限值,以使用壓力之上限值及下限值進行放
射,測量其發泡倍率(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該發泡倍率須在
五倍以上。兩個量筒中,其中如有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
力上限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八、25%還原時間試驗:與發泡倍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方法如附錄 1
或 2)。發泡後,其 25% 還原時間應在下表(表 4)所列之規定值
以上。兩個量筒中,如其中一個未達規定值者,分別依放射壓力上限
值及下限值所得之平均值來判定。
表 4 單位:sec
┌─────────────┬─────────────┐
│泡沫藥劑種類 │25%還原時間 │
├─────────────┼─────────────┤
│蛋白泡沫滅火藥劑 │60 │
├─────────────┼─────────────┤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滅火藥劑│30 │
├─────────────┼─────────────┤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60 │
└─────────────┴─────────────┘
九、滅火試驗:依附圖 2 配置四個泡沫噴頭,並依附圖 4 所示,下方
置一鐵製燃燒盤(長 200 cm x寬 100 cm x高 20 cm),燃燒盤內
注入水 60 ι、汽車用無鉛汽油(符合 CNS 12614 者)60ι。泡沫
噴頭之裝置位置應在其裝置高度下限值處(高度之量測係指自下方燃
燒盤上緣起至噴頭下端間之距離),依各該滅火藥劑種類及其濃度下
限值之泡沫水溶液,於點火 1 分鐘後,以泡沫噴頭使用壓力下限值
放射 1 分鐘。須能於 1 分鐘內有效滅火,且放射停止後,1 分鐘
內不得復燃。
滅火時,有關泡沫水溶液放射時間之量測,依五、(三)之規定為之
。
十、標示:在泡沫噴頭表面顯而易見處,以鑄造或刻印等不易磨滅之方法
,詳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並對照申請圖說,檢查是否符合。
(一)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型號
十一、試驗之一般條件:施行各項試驗之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及各項試驗
結果之數值計算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試驗場所之溫度及濕度,原則上以標準溫
度狀態(20 ±15 ℃)、標準濕度狀態(65 ±20 %)、微風狀
態(風速在 3.4 m/sec 以下)為準。但泡沫分布試驗及滅火試
驗,則應控制在無風狀態(風速在 0.5 m/sec 以下)進行試驗
。溫度及濕度在試驗開始時及完成時均應記錄。
(二)試驗結果之數值計算法:各項試驗結果所得數據,依數值修整法
(參考 CNS11296 〔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之附錄 B)加以修
整,其修整間隔應依下表(表 5)之規定。
表 5
┌───────────┬──────────────┐
│項 目 (量) │修整間隔 │
├───────────┼──────────────┤
│放射壓力 │使用壓力計刻度之1/2 │
├───────────┼──────────────┤
│放射量 │0.1 kg │
├───────────┼──────────────┤
│泡沫分布量 │5g 或 5mι │
├───────────┼──────────────┤
│時間 │0.1sec │
├───────────┼──────────────┤
│發泡倍率 │1/10 倍 │
├───────────┼──────────────┤
│試驗裝置尺寸 │10mm 或 1cm │
└───────────┴──────────────┘
型式試驗前,應確認泡沫原液比重、PH 值及粘度,並加以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