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點未修正。
一、為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產品品質,達到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預期功能, 經衡酌國內消防產品之市場規模、檢測能量及技術等,爰公告機械類滅火器等十 一項及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等十三項品目應實施認可,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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