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特 訂定本基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 發布,其中第十二條第二項刪除,因行政規則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訂定即可,爰配合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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