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11
一、「救助」定義係消防機關為執行有關火災、車禍事故、人為、天然引起災害及機
械設施引起事故,須以人力、機具等力量,排除事故危險性,並靈活應用所學繩
索救援技術(如上登、下降、橫渡及吊掛等),將待救者運往安全場所,免於危
難之人命救助勤務。
二、為使消防人員具備基本救助訓練並推動救助人員資格培訓通才化,爰明定辦理救
助人員「資格」(以下同)培訓,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如山域及水域救援進階
訓練等)及特殊災害處理能力(如倒塌建築物搜救、化災處理等),遴選為專責
或任務編組方式救助單位(如救助隊及特種搜救隊等)成員。
原要點壹、目的與貳、構想併為「壹、目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下點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