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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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
    簡稱消防機關)依據地區特性,遴選優秀消防人員辦理救助人員資格
    培訓,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及特殊災害處理技能取得,成立專責或任
    務編組救助單位,積極執行因災害或火災致人命受困待救勤務,以期
    提昇消防戰力、強化人命救助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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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11
一、「救助」定義係消防機關為執行有關火災、車禍事故、人為、天然引起災害及機
    械設施引起事故,須以人力、機具等力量,排除事故危險性,並靈活應用所學繩
    索救援技術(如上登、下降、橫渡及吊掛等),將待救者運往安全場所,免於危
    難之人命救助勤務。
二、為使消防人員具備基本救助訓練並推動救助人員資格培訓通才化,爰明定辦理救
    助人員「資格」(以下同)培訓,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如山域及水域救援進階
    訓練等)及特殊災害處理能力(如倒塌建築物搜救、化災處理等),遴選為專責
    或任務編組方式救助單位(如救助隊及特種搜救隊等)成員。

原要點壹、目的與貳、構想併為「壹、目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下點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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