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到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制度、 技術及策進事項,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緊急醫療救護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明定推動消防機關到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人力、派遣調度、訓練品管等制度,提升 救護技術與品質,強化消防救護與醫療機構急診連結等策進作為為目的,爰修正本文 。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 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 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二、配合上述法令規定,消防機關主要執行範圍為「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 務,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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