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前項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核程序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
一、第一項明列主管機關,文字酌作修正。 二、為符現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之程序,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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