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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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之登
    錄作業及管理事項,以落實執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主認定業務,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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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基於政府人力有限,為有效運用民力參與消防檢測,由具符合專業技術能力條件
    之機構或團體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登錄之認定機構,得辦理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自主認定業務。為明定該機構申請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
    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以為辦理認定機構登錄作業及管理事項之準據,爰訂定本要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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