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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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經核准或認可品目以外,經公告實施
    自主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定業務,以提升該等消防機具器
    材及設備產品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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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基於政府人力有限,為確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經核准或認可品目以外,經公告實施自
    主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產品品質,爰訂定本要點,建置消防機具器材設備
    自主認定制度,善用民力,推動廠商建立自主品管機制、運用國內外第三公證機
    構檢測能力,並透過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認定機構協助辦理該消防機具器材設
    備之符合性評鑑,依序實施型式認定及型式符合認定,合格者得附加自主認定標
    示,供民眾安心使用。
三、至於非屬法定應經核准或認可品目,亦非屬依本要點經公告實施自主認定品目者
    ,如採水口等結構相對單純之消防機具器材設備,則鼓勵消防公會團體集聚業界
    能量、發揮自律機制,並參考先進國家同業作法,訂定適合性驗證規範,俾公私
    協力周全化各項消防機具器材設備之品質確保規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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