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本法與其他有關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爰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
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 84/08/11
一、配合消防組織編制之調整、現行消防工作執行及未來消防工作發展情形,除已實
施火災防救工作外,對相關災害亦已實際進行救助任務,是以消防主要工作將配
合調整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並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
生命財產」為實施目的,以配合現況及未來需求。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
- 74/11/29
明定消防工作之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