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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各消防機關採取受理申報有網路及書面
申報方式,以切合現行實務執行情形,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將「查核」修正為「審核」,修正第三款第一目
及第三目文字。
三、配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十條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
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所列查核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另考量消防機關現
行實務執行情形,採網路申報方式及以系統自動回復管理權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申
報審核結果,非全以書面通知為限,現行附表二爰予刪除並修正第三款第一目文
字;現行第三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說明二並移至同款第四目。
四、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應定期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以符現行實務執行情形,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文字
。
五、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應定期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參照內政部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一一○
八○五一五三號函有關停歇業場所辦理辦理公安申報流程部分,係各類場所辦理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理得依下列原則辦理:現場未使用者,以該場所最後一
次申報用途進行申報認定;無申報紀錄者,依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
登載用途進行申報。
六、為符現行實務執行情形,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及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審核管理
權人檢修申報資料有一定時序所循;經審核若因內容有缺失者應就其缺失核予合
理補正時間,參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
依視缺失程度不同予以合理補正時間,有關缺失具有輕微及嚴重程度之差別,輕
微缺失係指管理權人檢附書面資料不完整等缺失,而嚴重缺失者如該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容不一致,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處理者,視該場
所改善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予以合理補正時間,為保留適度之執法裁量空間,爰
增訂第三款第四目修正規定。
七、配合新增第三款第四目規定,爰將現行第三款第四目移至第三項第五目及酌作文
字修正,並將現行第三款第五目移至第三款第六目。
八、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其管理權人應定期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為符現行實務執行情形,爰修正第三款第六目附表二內容,
增訂停業或歇業場所欄位。
九、配合現行附表二刪除,爰修正第三款第六目附表次序。
十、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
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
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規定,係考量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
棟若已無使用之情形,應無消防安全之疑慮,但書規定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
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除該場所管理權人定
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符合比例原則;又依但書規定之文義
,該棟建築物有任一場所恢復使用,則整棟建築物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辦理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 110/12/09
一、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三七號令訂定發布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檢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序文業定明檢
修報告書;第七條序文業定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同條第四款「管理權人
委任代理人申報者,其委任書」,爰配合修正第三款第一目「委任書」、「委任
代理人」等文字。
二、內政部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台內消字第○九四○○九一五一六號令修正發布消防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業將「每半年辦理一次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
辦理一次綜合檢查」修正為「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於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且前開條文嗣以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三一三○號令發布刪除,並移列至檢修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及第五條規定,爰配合刪除現行第三款第三目後段「是否每半年辦理一次外觀
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辦理一次綜合檢查」規定,並按檢修辦法第五條附表二備
註四規定,增訂甲類場所及甲類以外場所檢修時間間距。
三、檢修辦法第九條規定針對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等免辦理檢修及申報備查定有明文
,應毋需重複規範。又同辦法第五條附表二備註五:「申報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
一:(一)個別申報:建築物內單一場所或二個以上場所聯合辦理申報,其申報
書除該場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
安全設備檢查表。(二)建築物整棟申報。」是建築物若依規定設有系統式消防
安全設備者,其檢修申報方式宜輔導採前開整棟申報為原則;若採個別申報,考
量各區分所有權人採個別申報時,按前開規定除檢修專有部分內之消防安全設備
外,亦應就防護該專有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一併檢修申報,將肇致防護
專有部分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重複檢修多次,未符經濟合理原則,爰修正放寬第
三款第四目有關檢修及申報備查之規定。
四、為符現行實務執行情形,爰修正第三款第五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
表陳報期限及方式。